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项目信息透明度与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内所有水利工程项目的信息公开与信用评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验收等各阶段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对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中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信息公开要求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在指定平台上及时准确地发布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应涵盖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投标过程、合同履行状况等内容。
第六条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方面的信息,在确保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限制其公开范围或采取加密措施予以保护。
第七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机制,确保所公布的内容真实可靠,避免出现虚假或者误导性的陈述。
第三章 信用体系建设
第八条 构建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将参与各方的表现纳入考量范畴,形成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
第九条 定期更新并公示参建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历史业绩记录及不良行为档案,便于公众查询使用。
第十条 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信用评级工作,增强评价结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行动,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操作现象。
第十二条 设立举报投诉渠道,接受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并迅速作出回应处理。
第十三条 将信用状况作为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促进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受到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损失的工作人员需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甚至刑事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说明。
以上就是关于《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定》的主要内容概述。希望通过对该规定的深入理解和严格执行,能够有效提升全省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