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管理方法和科学的管理制度,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
第四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工作。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活动。
第五条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销售或出租的特种设备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六条 进口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过指定机构的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使用与维护
第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记录设备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的重要信息。
第八条 对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但仍需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安全评估,经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 鼓励使用单位采用智能化手段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如通过物联网技术实现远程监控、故障预警等功能。
第四章 检验与监督
第十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独立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出具客观真实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特种设备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以上就是关于特种设备管理的一些基本要求,希望各相关单位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安全可靠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