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水资源的安全与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平衡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旨在明确水源地保护的责任主体、管理措施以及监督机制,确保饮用水源地不受污染和破坏。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饮用水源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城市集中式供水水源地、农村饮水工程水源地等。
二、责任分工
1. 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保护机制,落实专项资金支持,并定期组织检查评估。
2. 部门协作
环境保护、水利、卫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水源地保护工作。
3. 公众参与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水源地保护活动,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三、保护措施
1. 划定保护区
对重要水源地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设立明确的地理界限及标识牌,严格限制区内建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项目。
2. 水质监测
定期对水源地进行水质检测,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发现问题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3. 污染防治
加强工业废水排放监管,禁止向水源地倾倒垃圾或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
4. 植被恢复
在水源地周边开展植树造林等活动,增强土壤涵养能力,减少水土流失。
四、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危害水源地安全的行为。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适时修订完善本办法内容。
通过上述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我们相信能够切实有效地保护好每一滴珍贵的水资源,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蓝天碧水的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