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运营国有资产,确保其保值增值,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的股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各类有形和无形资产。
第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实现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效益。
第二章 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资委的主要职责包括:
- 制定并监督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 审核批准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 监督检查企业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资产评估与登记
第六条 在进行任何涉及国有资产的交易或变更之前,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正式报告。
第七条 所有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内的资产都应当及时准确地完成产权登记手续,确保权属清晰明确。
第四章 投资与收益分配
第八条 国有资产的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社会公共利益需求,优先考虑能够带来长期稳定回报的项目。
第九条 政府部门不得随意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投资策略以优化资源配置。
第十条 企业从国有资产管理中获得的利润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原则上应按照一定比例上缴财政,用于支持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加强外部监督力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国有资产监管过程中来,共同维护公平正义。
第十三条 对于因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之处均以此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国务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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