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三,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1010119850310XXXX,现住北京市朝阳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XXXXXXX。
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XXXXXX,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大厦XX层,法定代表人:李四,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010-XX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约定的款项共计人民币200,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6月1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软件开发服务,合同总价为人民币300,000元,分三次支付,首付款为100,000元,中期款为100,000元,尾款为100,000元。原告依约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但被告仅支付首付款100,000元,剩余款项200,000元至今未付。
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及书面形式催促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三
2025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