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加强企业民主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机构。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维护职工代表大会的合法地位和权益。
第二章 组织与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由企业全体职工选举产生,代表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职工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不同岗位、不同层次的职工。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包括:
(一)审议企业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重大改革方案;
(二)审查批准企业的财务预决算报告;
(三)监督企业领导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四)讨论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听取并评议企业领导人员的工作报告。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由企业工会负责筹备和组织。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常设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委员会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条 上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打击报复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四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以上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文,旨在通过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民主管理体系,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