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升基础教育质量,激励广大青年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用于规范和指导青岛市青年教师优秀专业人才的评选管理工作。
一、评选范围与对象
凡在青岛市各类中小学、职业学校及幼儿园从事一线教学工作的年龄不超过40周岁的在职教师均可参加评选。参评人员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并在实际工作中展现出突出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
二、评选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 遵守法律法规,师德高尚;
3. 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在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
4. 近三年来教学成绩显著,所带班级或学生在各级各类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5. 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勇于探索新的教育教学方法;
6. 在班主任工作或其他教育管理岗位上表现突出者优先考虑。
三、评选程序
1. 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 单位推荐:由各学校根据名额分配情况择优推荐候选人;
3. 资格审查:市教育局组织专家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核;
4. 综合评审:通过笔试、面试等形式全面考察候选人的综合素质;
5. 公示表彰:最终确定名单将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公布并给予奖励。
四、奖励措施
被评为“青岛市青年教师优秀专业人才”的教师将获得荣誉证书及一定金额的奖金作为鼓励。同时,其事迹将被广泛宣传报道,以期带动更多青年教师成长进步。
五、监督管理
为确保评选过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设立专门监督小组负责全程跟踪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违者将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青岛市教育局所有。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须经市教育局研究决定后再行修改补充。
以上就是关于青岛市青年教师优秀专业人才评选管理规定的全部内容。希望每一位致力于教育事业发展的年轻人都能够从中受益,共同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