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项事务管理,确保业主大会依法依规召开并作出有效决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特点,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称业主大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自治组织,是物业管理区域内最高权力机构。业主大会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讨论决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二条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三条 业主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制定或修改管理规约;
(二)选举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
(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
(六)其他需要由业主大会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 会议筹备与召集
第四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业主委员会提前一个月通知全体业主。遇特殊情况时,经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 召开业主大会前,业主委员会应做好充分准备,包括但不限于:
(一)确定会议议题,并提前七日将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送达每位业主;
(二)确认参会人员名单及资格审查;
(三)安排场地及技术支持等后勤保障工作。
第六条 会议通知应当明确会议日期、地点、议程等内容,并以书面形式通过公告栏张贴、电子邮件发送等方式广泛告知全体业主。
第三章 表决程序
第七条 业主大会采取投票表决方式作出决议。每一户拥有一个表决权,未出席但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表决的视为同意该次表决结果。
第八条 投票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每位业主只能投一张选票。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决议,需获得过半数参与表决的业主同意方能生效;而对于一般性事务,则需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参与表决比例即可通过。
第九条 若出现分歧较大的情况,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后再行表决;必要时也可提请政府相关部门协助解决争议问题。
第四章 执行监督
第十条 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并接受全体业主监督执行过程。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行为,任何业主均有权向业主委员会反映投诉,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并向全体业主反馈结果。
第十二条 如发现有违规操作现象影响到公共利益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第十四条 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归业主大会所有。
通过以上规则的实施,旨在进一步加强业主之间的沟通交流,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共同营造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希望广大业主能够积极参与其中,共同努力打造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