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建筑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推动建筑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提升,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承认本章程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享有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可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协会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第九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监事组成,其职责是对协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第四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会费收入、捐赠收入、政府资助以及合法的社会捐助等。
第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员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以上即为《建筑业协会章程范本》的基本内容,旨在为各地方建筑业协会提供参考,具体实施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