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促进煤矸石的综合利用,减少其对环境的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煤炭开采、加工及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的处理与再利用活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煤矸石的综合利用工作,明确各方责任,推动煤矸石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
第二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煤矸石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和支持,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进行煤矸石的综合利用。
第三条 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将煤矸石的综合利用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煤矸石得到合理处置。
第二章 综合利用途径
第四条 鼓励通过煤矸石发电、制砖等方式实现资源化利用。对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优先安排资金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 推广煤矸石用于土地复垦或作为建筑材料的应用模式,以降低环境污染风险。
第六条 加强科研投入,开发新型高效能的煤矸石利用技术,不断提升综合利用水平。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监督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工作。
第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布有关煤矸石综合利用的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处理煤矸石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除承担相应经济赔偿外,还须接受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严重污染事件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未经处理的煤矸石,违者将受到严厉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之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备案。
通过上述管理办法的实施,我们希望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煤矸石带来的环境问题,同时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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