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与能力提升,促进全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继续教育,使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及时更新专业知识,掌握新技术、新方法,增强创新能力和实践水平,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组织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指导全省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业的继续教育活动;用人单位应当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第四条 内容形式
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涵盖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更新等方面;形式可以多样化,包括集中培训、在线学习、学术交流等。
第五条 考核评价
建立健全继续教育考核评价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之一,并纳入个人业绩档案。
第六条 法律责任
对于未按规定履行继续教育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其他事项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基本框架,旨在通过规范化的管理和灵活多样的措施,确保每一位专业技术人员都能得到持续的学习机会和发展空间,从而为实现山东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