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奉节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确保机构编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奉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是负责全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全县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等重大事项。
第三条 编委会的工作应当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机构编制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编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相关副县长担任,委员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部、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编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拟定全县机构改革方案;
(二)审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三)监督和检查全县机构编制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四)协调解决机构编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编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七条 提交编委会审议的议题,需经相关部门充分调研论证,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编委会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报请编委会主任批准列入会议议程。
第八条 编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由编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文件,经编委会主任签发后正式印发执行。
第九条 对于涉及重大调整的事项,需报请县委常委会或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条 编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编委会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定期向编委会报告工作进展。
第十一条 县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机构编制政策的有效落实。
第十二条 编委会应建立和完善机构编制评估机制,定期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成效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奉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规则相抵触。
以上就是奉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具体内容,希望各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共同推动全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