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性与收益性,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工作。职业年金基金是指由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缴纳的职业年金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所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职业年金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保值增值。
第二章 基金筹集与账户管理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为在职人员缴纳职业年金费用。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并在工资中明确标注。
第五条 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实账积累制,建立个人账户,记录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情况以及投资收益等信息。
第六条 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参保人员提供个人账户对账单,确保信息透明准确。
第三章 基金投资运营
第七条 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原则,选择具有资质的投资管理人进行专业化管理。
第八条 投资管理人需根据市场情况合理配置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国债、企业债券、股票等多种投资工具,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九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监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活动,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章 基金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第十一条 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两年。在此期间,如遇政策调整或实际操作中发现问题,可适时修订完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通过上述办法的实施,旨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保障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