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为切实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明确各级人员在安全管理中的职责,增强全体教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保障幼儿的生命健康与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园实际,特制定本《幼儿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园所有教职员工、管理人员及与幼儿园有合作关系的相关人员。凡因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或违反安全规定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均应依照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二、责任划分
1. 园长是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2. 教育主任、保育主任等中层管理人员,负责具体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教师执行安全规范,及时发现并上报安全隐患。
3. 班级教师是班级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日常教学活动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
4. 保健医生、门卫、后勤人员等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履行安全防范义务,确保饮食卫生、出入管理、设施设备运行等环节的安全。
三、安全责任追究原则
1.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做到权责一致。
2. 实行分级追责制度,根据事故的性质、后果及责任大小,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依法处理。
3. 对于因个人疏忽或故意行为导致安全事故的,一律从严追究责任;对于因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健全导致问题发生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事故处理与责任认定
1.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现场,并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报告。
2. 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幼儿园安全领导小组组织调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3. 对于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检讨、绩效扣罚、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等。
五、预防与教育
1. 幼儿园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体教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 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参与的安全演练,如消防疏散、防拐骗、急救知识等,增强幼儿和教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3. 加强家校沟通,引导家长共同关注幼儿安全,形成家园共育的良好氛围。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幼儿园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各岗位人员应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育人环境。